问题:我24岁,信主一年,信主前跟男朋友同居发生关系,堕胎。后来悔改,分开住,这一年生命有很大的改变。现在也为男友信主祷告。请问发生关系是成为一体了么?他希望我跟他结婚,可以么?信和不信不可同负一轭这个链接中的文章对吗?
附链接:
基督徒婚姻恋爱问题中的一些通用原则(约拿)
晨星注:鉴于本版总是有人发帖问一些问题,和刺猬mm商量过,一直想要整理一些回复,但终究是案例情况不同,所以回复也不大相同,加上自己一直比较懒惰,所以拖延至今,查找了一下从前的回复,站长约拿的对于某贴的回复,比较全面,所以整理出来以供参考。代表本版立场。
1、“信与不信原不相配”只是基督徒婚姻的其中一个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也不是最高的原则。当同一个案例需要用几个原则来处理时,要把握好几个原则之间的位置和顺序。把几个原则之间的顺序颠倒了,或者是把位置抬高、贬低了,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掌握整本圣经的总原则是很关键的,只有掌握了总原则,才不至于走极端。
2、神对于婚姻的旨意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帖前4:3)“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性行为与夫妻关系是分不开的,只能在婚姻内进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不喜悦的。圣经中上帝颁布给人类的十诫中包括了不可奸淫,基督徒没有结婚就有了性关系,或者在婚姻外有了性关系,就是犯了奸淫罪,是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
3、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二人成为一体”是否单单指夫妻之间合法的性行为才算是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一个极为尖锐,极为关键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保罗的书信中,找到这一个问题的明确注解。他说:“岂不知与娼妓连合,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林后6:16)显然,性行为是生命联合的一种举动,保罗说凡与娼妓连合的,就是“与她成为一体”了。同时圣经也特别提到“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这节圣经清楚说出,不可以娶妓女或者被污的女人,并不是因为她们的职业地位,而是因为她曾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已经与别人“成为一体”了,因此,你不可以娶她。同样的道理,男的也一样。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当圣经说“二人成为一体”,“岂不知与娼妓联合,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就是指当婚姻的行为实际开始之后(即有了性行为),就已经实现了,而不是单单指结婚之后才是成为一体。圣经说,她既然已经与他人“成为一体”,就不能够再与你“二人成为一体”了,因为已经不再是“二人”了,而变成“多人”了。
4、当两人互相愿意亲密交往下去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那一刻就已经结了婚,从那以后起就必须尊重这一“事实婚姻”,就必须对对方负起一生的责任来!这时候“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要高过“信与不信原不相配”这个原则;优先考虑“二人成为一体”,随后才考虑“信与不信原不相配”。不然,这两个人分手之后,又嫁(娶)另外的人,他们就是“多人成为一体”了。上帝喜悦的婚姻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玛拉基书清楚谈到神不希望他的儿女“多人成为一体”——“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2:15)为此保罗也说:“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4)为了家庭和儿女的圣洁,为了不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夫妻中信主的一方不可以主动离开不信的一方,除非不信的那一方坚持要离开。
5、圣经申命记22章28-29节提到,与尚未许配人的处女有性关系,就必需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这里很清楚指出:若有婚前性行为就必须负责到底,不可以吃饱了把嘴一抹就没事。撒母耳记下13章记载,大卫的儿子暗嫩爱恋同父异母的妹妹他玛,他玛还是处女,暗嫩用诈骗的方法强暴了他玛,后来又恨她不肯娶她,他玛清楚指出:你赶我出去的罪比强暴我的罪还要重。可见圣经是反对始乱终弃的,既然已经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再抛弃对方的罪,比起先前淫乱的罪更重!所以,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是很重要的,不能用一句“信与不信原不相配”来逃避自己要负的责任,神恨恶这种行为!
6、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结婚是其中较好的一个事后处理方法,但不是唯一的处理方法。倘若嫁给(娶)这个人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或者受害的一方要接受一次又一次的伤害,那么我们建议分手。旧约圣经中“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女儿如果嫁给这个人,今后可能会受到虐待,父亲有权利不把女儿嫁给他,这个时候,“保护生命”的原则要高于“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在旧约的时候,为了保护那些失宠的妻子在家里免遭毒打和虐待,摩西允许他们离婚,这是一种对生命的保护。这个时候“保护生命”的原则要高于“不可离婚”的原则。
7、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若二人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础,结婚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伤害他人,这两个人便应该积极安排结婚。这时候“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要高过“信与不信原不相配”这个原则。圣经中提到“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就是在指出处理问题的先后顺序。倘若结婚无障碍,那就应该结婚;倘若其中一方不肯结婚,才寻找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神的儿女尽量避免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倘若有了性关系之后又分手了,除非今后一辈子守独身,否则不论今后与谁结婚,都会变成“多人成为一体”,为此圣经命令禁止离婚,就是要保守这一点。
8、基督徒原则上是不允许离婚的,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倘若信徒夫妻因为某些原因离婚了,最好是保持独身,保留机会与原配复合,而不应该积极再婚。除非双方中有一方已经去世,或者已经再婚,或者已经与人同居了,那么另一方才可以考虑再婚的事情。
回答:
姊妹平安!为你愿意悔改而感谢神!盼望你能认识到婚前与男朋友同居、发生关系与堕胎,是犯淫乱罪,也戕害了无辜的生命,这些都是得罪神的事情。你愿意悔改,这说明你心里有圣灵,他提醒你离弃罪恶,遵行基督徒圣洁生活的标准。而且你愿意悔改,并有悔改的行动(与你的男朋友“分开住”),这表明你生命中有了一个大的转变。感谢赞美主!
既然你已经以破碎和悔改的心来到神的面前,就不要再为过去的事所困扰。因为按照主的应许:“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翰一书1:9)不要接受撒但借着你以前所犯的罪对你的控告,因为你已经悔改。切记:我们的主是有赦罪之恩的主!
关于“二人成为一体”的圣经教导,一点要注意经文的背景。亚当夏娃由神配合,二人成为一体,那是在神为他们所设立婚姻中的“成为一体”,是正当的,合法的。“成为一体”确实是指婚姻中男女之间性关系的结合。但哥林多前书6:16说的人与娼妓“成为一体”,则是指不正当的、淫乱的关系。那种淫乱关系受到了保罗的责备,他提醒哥林多人,“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甚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6:18)。你和你的男朋友之间未婚而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淫乱行为,并不是婚姻意义上的“二人成为一体”。
顺便说一句,你给的链接中的那篇文章的一些说法并没有圣经根据。例如文中说,“当两人互相愿意亲密交往下去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那一刻就已经结了婚,从那以后起就必须尊重这一“事实婚姻”,就必须对对方负起一生的责任来!这时候“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要高过“信与不信原不相配”这个原则。”——圣经从来没有说“事实婚姻”是神设立的婚姻,也没有任何地方说到“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要高过“信与不信原不相配”的原则。
另外,你不能以过去与人犯了奸淫为理由而去与那人结婚。草率结婚,就会一错再错。你为男友信主祷告是很好的,为他的灵魂得救祷告。也要在祷告中寻求神在你的婚姻方面的心意。如果你的男友也真正悔改信主,而且你们都清楚神的旨意是把你们配合在一起,在进入婚姻,会更加蒙福。愿神保守你在祂的恩典中追求过圣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