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两系统的基本观念在多特大会之前早已存在 (一)伯拉纠与奥古斯丁的争端 加尔文与阿民纽斯都不是负有他们名字的思想系统中基本概念的首创者。二系统的基本原则都可以追溯到他们活着的时代以前的许多世纪。例如,加尔文立场的基本教义在第五世纪时曾由奥古斯丁大力支持并采用来反驳伯拉纠的看法。甘宁汉(William Cunningham)在其所著《历史神学》一书中说“加尔文的加尔文主义在本质上并不是新的,照样,阿民纽斯的阿民念教条也不是新的……阿民纽斯的教训可以追溯至亚历山大的革利免(Clemens Alexandrinus),同时在第三、第四世纪似乎也有许多教父采取此种看法,此种教训被混杂到教会中的原因,乃是由于腐化的异教哲学的影响。伯拉纠以及他的随从者在第五世纪曾经断然反对加尔文主义,正如十七世纪的阿民纽斯一样,然而伯拉纠及他的随从者常会比阿民纽斯更远离纯正的教义。” 伯拉纠否认人的本性已被罪所腐败。他主张亚当犯罪的结果只不过为人类立了一个坏的榜样,这是人类所受到的惟一坏影响。根据伯拉纠的看法,凡来到世上的婴孩都与亚当堕落之前的光景一样。伯拉纠所教导的首要原则乃是:“人的意志绝对自由”。因此每一个人在他的内心中都有能力相信福音,同时也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反之,奥古斯丁坚持人的本性由于亚当的堕落而完全败坏,以致没有一个人能靠着自己来遵守律法,或接受福音。如果罪人要相信以致得救,神的恩惠是不可缺少,而且神的恩惠只赐给那些神在创世以前就预定要得永生的人。所以,信心的行动不是罪人自由意志的效果(如伯拉纠教导的)却是出于神的恩惠,而且是单赐给蒙选的人。(二)半伯拉纠派乃阿民念派的先驱 史米顿(George Smeaton)在他所著《圣灵的教义》一书中指出“半伯拉纠派”(即阿民念派的前身)是怎样产生的,他说:“奥古斯丁所提出不能被驳倒的神学论争,在论战方面使伯拉纠派完全失去立足之点,因之基督徒已不能再接受伯拉纠的看法。伯拉纠派完全失败了。随之而起的有一种新的系统,他们的教训说:人藉着自己本身的能力,能够对于自己悔改的行动采取第一个步骤,由此而赢得了圣灵的扶助。喀西安(Cassian)……为此骑墙派的创始人,历来被称为‘半伯拉纠派’,因为此派的看法乃是采取伯拉纠派与奥古斯丁教义之间的中间路线,也采用两者的教训。他承认亚当的罪确是临到了他的后裔,人类的本性也被原罪所腐败。然而在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人都能得到普遍的恩惠,因之最后的决定还是在于个人怎样运用他的自由意志。”史米顿论到喀西安的随从者又说:“他们都认为在信心的同意上最初的意志行动,必定是出于人心中自然的能力。这是他们最基本的错误。他们的格言是:从恩惠而来的扶助是在乎神,衷心愿意相信乃在于我。(神有恩典,我有信心,我若不信,神恩无用。)他们都坚持说:耶稣基督的恩惠是足以为全人类的,然而每一个人必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来顺服或拒绝神的邀请,因神盼望人人都得救,也扶助所有的人,毫无偏心……所以这个系统乃是骑墙派,将错谬与真理的成分混在一起,与后来的阿民念派毫无分别:因为在改教者重新发现了恩惠的教义之后,阿民念派又将这种半真理混入各教会之中。”(三)加尔文主义乃改教时代的神学十六世纪改教时代的领袖们拒绝伯拉纠派和半伯拉纠派的教训,理由是这两个系统都不合乎圣经。改教者象奥古斯丁一样,接纳神至尊无上主权,人全然败坏及无条件拣选的教义。如同伯特纳博士在《基督教预定论》一书论到改教者怎样持守他们对预定的观点时,说:“传授此教义的,不单是加尔文一人,此外如路德、兹运理、墨兰顿(虽然墨氏后来退到半伯拉纠派的立场)布令格以及宗教改革时期的众领袖。彼等在其他教义上论点虽各有不同,但在预定论上所持的意见均无二致并且谆谆教导之。路德的杰作:《奴隶的意志》(The Bondage of the Will)一书,表示他对本教义的衷心拥护,正如加尔文一样”(《基督教预定论》赵中辉译)。 伯克说:“改教的初期,所有著名的改革宗神学家们,都站在同一正确的立场上。在其他的观点上,他们或有异见,然而对于人在罪中无助的光景,神在恩惠中的无上主权的信仰,他们却完全一致。他们都认为,这些教义为基督教信仰的命脉……对改教者来说,决定性的问题,不只是神使信徒得称为义是否不靠律法与行为的问题,乃是广泛的问题:就是罪人在他们的罪中是否完全无助,抑或是否神能以用白白的、无条件的、不可抗拒的恩惠来拯救他们,不但是当他们相信时为了基督的缘故而使他们称义,而且也藉着赐生命的圣灵使他们从罪与死的本性中复活过来,以致可以叫他们有信心。最主要的问题乃是:神只是叫他们称义的主,而不是赐我们信心的主吗?(换句话说,神不但使我们称义,他也将信心赐给我们,叫我们因信称义。)归根结蒂,就是说:基督教究竟是完全依赖神赐我们救恩以及一切与救恩有关之事的宗教呢,抑或是依赖自己或必须靠自己努力而得救的宗教?” 由此可知,一六一九年多特大会所草拟的加尔文主义五基要信仰决非新的神学系统。反之,有如华波敦引述魏利博士(Dr. Wyllie)论本大会的话说:“多特大会召开乃正值危机关头,其目的乃在于检讨、一再实查并复加证实自从宗教改革运动以来所传播于世界的真理整体以及教义的系统。”
十、加尔文主义五基要信仰所指出惟一真理 柏克虽然一方面认为五基要信仰有将加尔文主义归纳起来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又警告我们不要以为此五点就是加尔文主义。他提出了许多理由,我们引述其中一点:“将加尔文主义的救赎论列为五大点(多特大会乃是为了要答复阿民念派的五条,才将此列为五点)可能会使加尔文主义对于这方面的思想变为含糊而失去其连贯性。因为五要点虽分别列出,其实内容是不能分割的。五点是连贯的,若想拒绝其中一点,即是拒绝全部:多特大会决议的意思就是如此。因为对于加尔文的神学,论到基督的救赎时,其实只有一个真理。这一个真理就是神为救赎之主——三一真神:父子灵;三位同时以无上的智慧、权能、慈爱一同工作,为蒙拣选的百姓取得救赎:圣父拣选、圣子藉救赎大功完成父神的旨意、圣灵使人重生以达成父与子的圣旨。既说三一真神的拯救,这拯救就是完成全部的(自始至终的)救赎大功,就是神自己使那在罪中死了的人,得以获取荣耀的生命:其中包括有计划、达成救赎,将救恩赐给人、呼召、保守、称义、成圣、得荣。既说是罪人,这些罪人乃是在神眼中看为有罪的、邪恶的、无助的、无能的、不可能遵行一点神的旨意以致改善他们自己属灵的光景。既说是神拯救罪人,我们就不能拆毁三一真神合作的救功:也不能说救恩的作成为神以及人有相等的功劳,尤其是以为人必须采取决定性的步骤,更不能故意轻描淡写地略去人的完全败坏不能自救的事实,以致于叫人对于自己的救恩与他的救主之间一同来分享称赞。这乃是加尔文主义救赎论的惟一真理,也是五基要信仰所欲建立的或阿民念派所否认的惟一真理:这真理就是:罪人绝对不能拯救他们自己:救恩却是自始至终,以往、目前、将来,完完全全出于救主基督,愿荣耀归于他,直到永远,阿们!。”十一、加尔文主义五特点的圣经根据最重要的问题并非现在所讨论的神学思想体系如何构成了这五点,或为何称之为加尔文主义,乃是这个体系有否圣经的根据。关于决定任何神学思想体系的真伪,最后的裁判当为神所默示具有权威性的圣经,因为圣经是神的话。假如加尔文主义能被证实为合乎圣经的,那它就当为基督徒所接受;否则就应拒绝。为了这个缘故,在下面引证许多圣经章节以支持加尔文主义的五特点。以下的五点虽然分题讨论,经文都分开来单独支持每一点,但不可个别立场来评价全体。因为这五项要道在圣经中并不是分开成单独的真理本位。相反的,这五点在圣经中都是互相交织着成为一和谐的、彼此关连的思想体系,在这里很奇妙地透露了神拯救失丧罪人的计划。事实上,这些要道是非常密切关连的,如果不以其他四点来互相参照,就不可能彻底了解其中的一点;因为这五点是互相解释彼此支持的。因此,不可仅凭其一点来单独评判圣经的证据,乃要仔细考查这五点要道的集体的圣经证据。如果这样适当地联合起来,这五点就是五股合成不能挣断的绳子。(一)完全的败坏或全然无能为力一个人对救恩的看法如何,大部分要看他对罪并它给人的影响的看法如何来决定。因此,在加尔文主义体系中,首先论到有关完全的败坏的圣经教义,并无何惊奇。 当加尔文主义说到人完全败坏的时候,并不是说人的性情从头到尾地败坏了、歪曲了。“完全”二字的意思并不是说罪人在思想、行动上尽可能地败坏到完全彻底的地步。相反的,“完全”是用以指示人的“全部”已经被罪染污。从罪来的败坏达到人的每一部分,他的身体、他的灵魂都受罪的影响;罪已影响到人的知、情、志,就是人的整个部分。 由于这生来的败坏,属血气的人完全不可能行任何属灵的善事;加尔文主义者所说人的“全然无能为力”就是这个意思。所说的无能为力是在属灵方面的无能;意思是说罪人在属灵方面是破产了,他不能作任何事来获得救恩。这就很清楚看出来许多未得救的人,若以人的标准来判断,他的确有令人可佩的品格,并且有些美德。但在属灵方面,以神的标准来衡量,不得救的罪人不可能行任何善事。属血气的人乃是罪的奴隶,撒但的儿女,背叛神,对真理是盲目的,败坏的,不能救自己或对自己的得救有所预备。简言之,未重生的人是“死在罪中”的人,他的意志成了他罪性的奴役。 神当初造人时并不是在这种败坏的情形中。神造亚当原本正直;在他的本性中毫无罪恶。原来,亚当的意志是不受罪恶辖制的;他并不一定要拣选恶,但由于他的堕落,使属灵的死临到自己以及他一切后裔身上。因此他把自己连全人类都陷入灭亡当中,失去在灵界正确选择的能力。他的后裔仍有选择的自由——每一个人在一生当中都有选择——但因为是亚当的后裔,又生来具有罪性,所以没有拣善弃恶的能力。到头来,人的意志也不再是自己的意志了(没有不受罪恶辖制的)正如亚当未犯罪以前那样自由的意志。相反的,人的意志由于败坏天性的结果,是在罪性中受了捆绑。 韦斯敏德公认信条(第九章三节)关于此要道有简明的记述。“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行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善事之意志力;所以他既是一属血气的人,与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的心,或预备改变自己的心。”一、由于亚当犯罪的结果,人生来就在罪中,在灵性上是已经死了的人;因此,他们要成为神的儿女,进入神的国,必须由圣灵重生。(1)当亚当被放在伊甸园中的时候,神警告他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若吃了必遭受属灵的死亡。创2:16、17。(2)亚当违背了神的话,吃了禁果(创3:1—7);结果把属灵的死亡带给他自己和人类。罗5:12;弗2:1—3;西2:13。(3)大卫承认他以及全人类都生在罪中。诗51:5,58:3。(4)因为人生在罪中,在灵性上已经死了,所以耶稣教训人必须重生才能进神的国。约3:5—7。二、由于堕落的结果,人对于属灵的真理是盲目的,耳聋的。他们的心思也被罪给昏暗了;他们的心变为邪恶。创6:5,8:21;传9:3;耶17:9;可7:21—23;约3:19;林前2:14;弗4:17—19,5:8;多1:15。三、在罪人藉着圣灵的能力重生进入神国以前,他们本为魔鬼之子,在它的权下;他们是罪恶的奴隶。约8:44;弗2:1、2;提后2:25、26;约壹3:10,5:19;约8:34;罗6:20;多3:3。四、罪的权势是普遍性的;整个的人类都在它的控制之下;因此没有一个是义人,连一个都没有。代下6:36;伯15:14—16;诗130:3;箴20:9;传7:20,7:29;赛53:6,64:6;罗3:9—12;雅3:2、8;约壹1:8、10。五、人处在死亡的状态中,不能自己悔改,相信福音,或来就基督。他们自己内心没有能力改变自己的性情或预备自己来得救。伯14:4;耶13:23;太7:16—18,12:33;约6:44、65;罗11:35、36;林前2:14,4:7;林后3:5。(二)无条件的拣选 因为亚当的过犯,他的后裔生到世界上来就是罪人。因为是堕落的受造者,所以没有对造物主有交往的心愿。神是圣洁的,公义的,善良的,而他们是有罪的,邪恶的,败坏的。若听其自便,他们一定要跟从这世界的神而照着他们的父魔鬼的心意去行。结果,人远离天上的主,弃绝了神爱他们的一切权利。神若任凭人留在自己的罪恶愁苦之中,不对他们施怜悯,对神来说也是完全公正的。神丝毫没有拯救任何人的义务。根据这个关系,圣经阐明了拣选的道理。拣选的要道说神在创造世界以前,在亚当后裔堕落的人数中,拣选某些人作为神特别(不应该得的)恩宠的对象。只有这些人是神所要拯救的。神可能拣选所有的人得救(因为他有能力和权柄去这样作),他也可以不救任何人(因为他没有向任何人施恩的义务)但是他这两样都没有作。神既未救所有的人,也未放弃全人类任其灭亡;神拣选了一些罪人得救,并不是根据在被选的人身上预见有什么行动或反应,乃是完全根据他自己所喜悦的与主权的意志。如此说来,拣选并不是出于人所作的任何事来决定的。也不是以人所作的为神拣选的条件,完全是出于神自己决定的宗旨所产生的结果。 那些未被拣选得救的人,就任凭他们自己恶意的选择。受造者根本没有这个权柄来向造物主质疑为什么不拣选所有的人得救。地上的审判官都断案如神,何况创造天地的主呢?应当留意一件事:如果神不出于爱心来拣选人归他自己,本着他的主权来决定为他们预备救恩,并将救恩应用在他们身上,就没有一个人能得救。事实上是神叫一些人得救,叫一些人不得救,并不算对未得救者不公平,除非一个人主张神有拯救所有罪人的义务——可是圣经拒绝这种主张。 拣选的要道,不但应当以人类堕落败坏而有罪的背景来研究,而且也应当以永远之约的关系上或言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神之间所作的协议上来仔细考查之。因为在主这种永约的关系中,“圣父”从堕落的世人当中拣选出确定的数目,将这些人交给圣子作为他的百姓。“圣子”在此约中同意去履行要拯救父所“拣选”所“赐给”他的人。“圣灵”要把圣子所赚得的救恩应用在蒙拣选的人身上。因此,拣选乃是三位一体神拯救宗旨的一方面,虽然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不能被视为救恩的整体。因为拣选作为的本身不能救任何人;救人的乃是分别某些个人得救。所以,拣选的要道不能与人的罪,救赎与重生脱节,否则的话一定会曲解并谬解这拣选的教义。换言之,假如要正确了解圣经,圣父的拣选作为与圣子的救赎工作(舍己救选民),以及圣灵重生的工作(叫选民相信基督)必有关连!一、圣经告诉我们神有选民,预定他们得救,以致得永生。申10:14、15;诗33:12,65:4,106:5;该2:23;太11:27,22:14,24:22、24、31;路18:7;罗8:28—30,8:33;西3:12;帖前5:9;多1:1;彼前1:2,2:9;启17:14。二、在创造世界以前,神拣选一些特别个人得救。他的拣选并不是根据那些蒙选之人任何预见的反应或行动。信心与善行是神拣选人的结果,并非原因。(1)拣选人的是神。约15:16。(2)神的拣选是在创造世界以前。弗1:4。(3)神拣选些特别的个人得救——他们的名字在创立世界以前已经写在生命册上。启13:8,17:8。(4)神的拣选并非根据预见蒙选之人有任何的功德,也不是因为他们有什么善行。罗9:11—13,9:16,10:20;林前1:27—29;提后1:9。(5)善行是预定的结果,并非预定的根据。弗1:11—12,2:10;约15:16。(6)神的拣选不是根据预先见到的信心。信心是结果,因此是神拣选人的证据,并不是神拣选的原因或根据。徒13:48,18:27;腓1:29,2:13;帖前1:4、5;帖后2:13;雅2:5。(7)人有了信心和善行才确定了他的蒙召与拣选。彼后1:5—11。三、拣选并不是救恩,乃是引到救恩。正如选举总统一样,候选人已选为下届总统,但必须等到就职典礼时才是正式的总统。那些蒙神拣选的人还未得救,只等到圣灵的重生,在基督里因信称义。罗11:7;提后2:10;参徒13:48;帖前1:4;帖后2:13、14;比较弗1:4;罗16:7。在弗1:4保罗说明人是在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蒙拣选。根据罗16:7清楚看出人还没有实际“在基督里”,直等到他们改宗的时候。四、拣选是根据全 - 能 - 神的主权性的与特殊性的恩赐。决定那些蒙恩得救的罪人是神的旨意,并非人的意志。出33:19;申7:6、7;太20:15;罗9:10—14,11:4—6,11:33—36;弗1:5。五、拣选的教义不过是圣经论到神绝对主权比较广泛的教义之一部分。圣经不但教导神预定某些人得永生,而且无论大事小事的发生都是出于神永远预旨的结果。主耶和华以他绝对的权能来治理天地;没有任何事可以逃避神的永旨。代上29:10—12;伯42:1、2;诗115:3,135:6;赛14:24、27,46:9—11,55:11;耶32:17;但4:35;太19:26。(三)限定的赎罪 正如我们以上所说的,拣选本身不能救任何人;只是把要救的人分别出来(作一个记号)。父所拣选的人,如果这些人要得救,必须交给子去救赎。为了求得他们的安全,耶稣亲自来到世界,取了人性,所以在凡事上才能与人相同,作为他们合法的代表或言替身。基督作为我们的代表,完全遵守了神的律法,因此作成了完全的义,以致这义才归算于那些相信基督的人。由于基督所作的,他们在神面前成为义。他们也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定罪的处分,这乃是因为基督已代替他们受苦的结果。由于基督的代替牺牲,他承当了他们的罪刑以致永远除去他们的罪孽。结果,当他的百姓以信心与基督联合时,他们就得到了完全的义,就脱离了一切罪孽与定罪。他们得救不是因他们所作的或所要作的什么事,乃是完全根据基督的救赎之工。 正统的加尔文主义坚持基督的救赎工作早已经确定了,不拘是在计划方面,或者是在完成方面。这个救赎只是为那些特选的罪人而预备的,而且只为这些人(不是为别人),确实获得救恩。基督为他百姓所获得的救恩,包含着一切有关吸引他们与神发生正当关系的事,信心与悔改的恩赐也包括在内。基督的死并不仅是叫神来赦免罪人。也不是神把基督的救赎工作是否有效这件事交给罪人去决定。反之,基督为之舍己的那些人,必定得救。因此,救赎的宗旨就是要达成神拣选的目的。加尔文派都同意基督的顺服与受苦有无限的价值,如果神如此定意,基督所献给神的祭物足能够拯救世界全人类。但是基督降世只是代表并拯救父所赐给他的那些人。基督的救赎之工是仅限于原初想要救的那些人,并非所有的人,但在救赎的价值上来说是无限的,基督所付出的代价足能够拯救所有的人,如果这是神的心意。阿民念派也是在基督的赎罪工作上加以限制,但这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限制。他们主张基督的救赎工作给万人一个得救的机会,只要他们相信,就能得救(不相信就不能得救),但基督之死本来并不是确保所有的人获得救恩。 基督救赎工作的结果,既然万人都未能得救,那末在这里必得承认他的赎罪是有限制的。不是赎罪是有限制的(原来就计划要救一些罪人而不是所有的人)就是赎罪根本也未打算救任何人,只是使之成为神救赎罪人的可能性,以相信为条件,在这方面也是有所限制。换言之,基督的救赎必定在范围上(不是要救所有的人)有限制,不然就在效果上有所限制(他不能担保任何人得救)。这正如伯特纳博士所说,对加尔文派赎罪“如象一座狭窄的桥,一直能从河上通过,到达彼岸,对阿民念派赎罪好象一座宽大的桥梁,但只通到半途而中止。”一、圣经述说基督工作所完成的乃是他百姓的完全的救恩(实际的和好、称义、与成圣)(1)圣经记载基督来世并不是叫人自己救自己,乃是他要救罪人。太1:21;路19:10;林后5:21;加1:3、4;提前1:15;多2:14;彼前3:18。(2)圣经说由于基督受苦的结果,他的百姓才与神和好,称义,并赐下圣灵使他们重生成圣。这一切的祝福都是基督为他的百姓所赚得的。a.基督由于他的救赎之功,为他的百姓获得了和解。罗5:10;林后5:18;弗2:15、16;西1:21、22。b.基督获得了他的百姓所需要的义行与赦免,因之他们才得称为义。罗3:24、25,5:8、9;林前1:30;加3:13;西1:13、14;来9:12;彼前2:24。c.基督获得了圣灵的恩赐,包括重生与成圣及其中所含有的。弗1:3、4;腓1:29;徒5:31;多2:14,3:5、6;弗5:25、26;林前1:30;来9:14,13:12;约壹1:7。二、以下经文述说主耶稣基督为他百姓所成就的一切,履行了恩典之约,就是他在创立世界以前与天父所立的。(1)耶稣为天父差到世上来,为的是要拯救那些父所赐给他的人。父所赐给他的人必到他这里来(看见他相信他),其中没有一个灭亡的。约6:35—40。(2)耶稣是好牧人,好牧人为羊舍命。凡是他的羊,他都把他们领入羊圈,听他的声音,跟随他。要知道这些羊是父神赐给基督的!约10:11、14—18、24—29。(3)耶稣在他大祭司的祈祷中,不是为世人祈祷,乃是为父所赐给他的人祈祷。为了成就父的吩咐,耶稣做完了父差他来所要做的工——叫他百姓认识神又赐给他们永生。约17:1—11、20、24—26。(4)保罗说圣徒所承受的“一切属灵的福气”即如儿子的名份、救赎、罪得赦免等等,都是由于他们“在基督里”的结果,而且他溯本追源的找出这些福气的究极来处是出自神永远的意志——就是在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早已拣选了他们,使他们成为神的儿女。弗1:3—12。(5)保罗所提出的对比,就是在亚当里堕落与基督——“第二亚当”救工之间的对比,也可以说都是代表“他们的百姓”(亚当是人类的代表,基督是选民的代表)。亚当因为自己的罪把他的百姓陷入定罪与死亡之中,然而基督藉着他的义行叫他的选民得称为义,并获得永生。罗5:12、17—19。三、圣经有的地方说到基督为“万人”死,又他的死是要拯救“世人”,然而还有的章节说到他的死是早已确定的,为那些他所特选的人、并为求得他们的得救而死。(1)论到基督的救赎之工,一般说来有两类经文:第一,包含有世界的。即约1:9、29,3:16、17;林后5:19;约壹2:2,4:17。第二,包含“人人或万人”的。即罗5:18;林后5:14、15;提前2:4—6;来2:9;彼后3:9。以上用法的理由是更正一种错误的观念,那就是说救恩不是单单为犹太人。即如新约著者所用的“世人”、“万人”、“人人”、“全国”、“万民”等词,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更正这种错误。基督的死是为所有的人,并没有分别(他为犹太人死,也为外邦人死),但这并不是说毫无例外地为普天下所有的人死(他死的目的不是要拯救每一个失丧的罪人)。(2)还有的经文记载他的救赎之工是为父所特别拣选的人。太1:21,20:28,26:28;约10:11,11:50—53;徒20:28;弗5:25—27;罗8:32—34;来2:17,3:11,9:15,9:28;启5:9。(四)有效的恩召 三位一体中的每一位——圣父、圣子与圣灵——对于罪人得救都有份并都有所贡献。如上所述,圣父在创造世界以前预定所要拯救的人,并将这些人赐给圣子作为他的百姓。在指定的日子,圣子来到世界救赎他们。但这两大行动——拣选与救赎——尚未完成救恩的工作,因为在神的计划中包含着圣灵更新失丧罪人的工作,藉此工作基督顺服与受死的恩益才能适用在选民身上。圣灵有效的恩召这项要道所关切的,就是把救恩用在罪人身上。简单地说,这项道理陈明圣灵一定会把神亲自所召选的那些罪人领到基督面前而得救。神所救的每一个罪人,圣灵必定叫他们得救,而且他的目的是要救选民的全部。 福音的召请是要召那些凡听见这信息的人来得救。毫无分别地召请万人来白白地喝生命的水而得活。应许一切悔改而相信的得救。但这临到那些蒙拣选的与那些未蒙拣选的外部一般性的选召,不能够领人来到基督面前。为什么?因为人在本质上已经死在罪恶过犯之中,在罪恶的权势之下。他们本身不能够也不肯离弃恶道转向基督求怜悯。所以,那些未蒙重生的不能反应福音的召请而悔改相信。不拘外部有多少的警告或劝勉都不能使眼瞎、耳聋,已死悖逆的罪人在基督面前屈膝、称他为主,并单独仰望他而得救。这种相信与顺服的行动是与罪人的本性相冲突的。 因此,为了叫神的选民得救,圣灵在福音信息的外部呼召之外又将特别的内召赐给他们。藉此特别的呼召圣灵在罪人心中完成恩典的工作。必定令罪人相信基督。在蒙选罪人心中所有内部改变,才能使他明白并且相信属灵的真理,赐给他属灵的眼睛,属灵的耳朵能听见,能看见属灵的事。圣灵在他里面造一个新心或说新性情。这就是藉重生来完成的,因此罪人成为神的儿女,得着属灵的生命。他的意志更新了,所以他才自动甘愿地来就基督。因为他有了新的性情,所以他才爱公义,因为他的心志蒙了光照,所以他才明白并且相信圣经的福音,更新了的罪人甘心愿意转向基督,承认他为主为救主。这样从前死了的罪人,由于圣灵内在超自然的呼召重生他,在他里面生发信心与悔改,被引领到基督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