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注释

信徒与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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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是神藉摩西给以色列国的立法制度。虽然十诫包含了律法的精义,但律法的整体源于出埃及记第二十至三十一章、利未记和民数记。

律法的颁布不是作为一个救恩之法(徒一三39;罗三20上;加二16、21,三11),律法是要显出人的罪(罗三20下,五20,七7;林前一五56;加三19),并且叫人因神慈爱的救恩而归向神。虽然律法包含的道德准则适用于各时代的人(罗二14、15),但律法是颁布给以色列国的。神以律法试验以色列人,象征了他以律法试验人,而以色列人的罪也就证实了世人的罪(罗三19)。

律法带来的是死亡的刑罚(加三10);违犯一项诫命便等于违犯所有诫命(雅二10)。因为人类违犯了律法,所以必受死亡的咒诅。按神公义和圣洁的属性,人类不能无罪释放,必然要付上罪价。也正因为这个缘故,耶稣才来到世界,藉着死来替我们付上罪价。虽然他没有罪,但他替代有罪的人而死。他并没有废掉律法;却是藉着他的生命和死亡成全了律法,完全符合律法的严格要求。因此,这福音不是要弃置律法,而是要坚定律法,并且显示出基督的救赎计划正好完完全全地符合律法的要求。

所以,相信耶稣的人不再在律法之下,他是在恩典之下(罗六14)。藉着基督的工作,这人对律法已经死了。律法所定的刑罚必须一次付上;因为基督已付上了罪价,信徒便不必再付了。故此,律法对于基督徒是已经失效的了(林后三7~11)。基督到世上来之前,律法就如导师,但基督的救恩出现后,我们便不再需要这位导师了(加三24、25)。

然而,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却不等于他可以任意犯罪。其实,他是受制于比律法更强的约束力,因为他如今是在基督的律法下(林前九21)。信徒的好行为不是因为害怕刑罚的缘故,而是基于对救主的爱慕,渴望讨他的喜悦。基督成了他生命的主宰(约一三15,一五12;弗五1、2;约壹二6,三16)。

当讨论到信徒与律法的关系,一般人都会问:「应否遵守十诫?」答案是:律法中的一些条例长久都适用。偷盗、贪婪或谋杀一定是错的,十诫中有九项在新约中重复出现,而且它们都有很重要和独特之处──它们不再是律法颁布的命令(律法颁布的命令必须遵行,否则便受惩罚)。现在,这些命令的提出,是让属神的人学习神的义(提后三16下)。唯一没再出现的诫命便是守安息日,新约圣经没有教训说基督徒要守安息日(即一星期的第七天,也就是星期六)。

对于未得救的人而言,律法仍有它的用处:「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一8)律法的用途是使人知道有罪,从而悔改归正。可是,律法不是为得救的人而设立的:「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提前一9)

律法所要求的义已经在那些「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八4)得以成全。事实上,我们的主在登山宝训上的教训,比律法所定的准则更高。例如,律法写道:「不可杀人」;耶稣却说:「甚至不可恨人」。故此,登山宝训不仅坚守律法和先知的原则,更把它们加以补充,发掘出其中更深的含义。

太五19我们回头看登山宝训,留意耶稣预示人天性上是对神的诫命松懈的。由于神的诫命超乎自然常理,人们往往曲解这些诫命,把诫命的意思合理化。可是,无论何人废掉律法的一条,又教训其它人同样作的,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奇怪的是,这等人仍然获准进到天国──这些人是藉相信基督而得以进天国的。一个人在天国的地位是按着他在地上的顺服和信心而定的。凡遵行天国律法的人,在天国要称为大的。

太五20要进到天国,我们的义必须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法利赛人以宗教仪式而自豪,因为这些仪式让他们在外表上和仪式上得以洁净。可是,他们的心却仍没有改变。)耶稣以夸张的手法指出一个事实──只有外在的义而表里不一致是不能进天国的。神只会接受一种义──人接受他儿子为救主而被称为义(林后五21)。当然,除了真心相信基督,耶稣在登山宝训中也提到生活上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