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受孕”也是上帝旨意吗?
谢迦勒
首先看一段新闻:
据美联社和澳大利亚《每日电讯报》2012年10月25日报道,美国印第安纳州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理查德•穆尔多克在与对手辩论堕胎问题时称“**受孕是上帝旨意”。此评论引发各界人士猛烈批评,包括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
穆尔多克周二晚间在一场参议员竞选辩论快结束时被问及因为被**或**导致怀孕的女子是否应该获准堕胎。他的回答是:“我也曾因为这个问题纠结了很长时间,但我意识到生命是上帝的礼物。因此我认为,即使生命是从恐怖的**犯罪开始的,那也是上帝的旨意。”
穆尔多克的评论立即引发多方批评,罗姆尼等共和党人纷纷发言与穆尔多克的观点划清界限。罗姆尼的发言人称:“罗姆尼州长不同意穆尔多克的评论。”
穆尔多克在记者招待会上称,有人歪曲了他的评论。他说,他憎恶任何性暴力,如果自己在辩论中的某些评论给人留下相反印象,他感到遗憾,并为此道歉,但他坚信所有生命都是宝贵的。他说:“我认为上帝看每个生命都是美丽的,当然我并不是说上帝希望看到**或鼓励人们去**。”
问:怎么看待穆尔多克的观点呢?
答:要想弄清楚这类问题,首先要先弄清楚什么是神的旨意。我们很多人对神的旨意常有一个误解,那就是认为神的旨意就是神积极想要达到的某个结果。其实,神的旨意比这要复杂的多得多。关于‘神的旨意’,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系统真理,如果要想把这方面真理讲得清楚透彻,恐怕可以写一本书了。我发现不单是你提到的这个问题产生的困惑、争论,是因为不知道神的旨意有哪些内容以及区别造成的。还有很多很多的困惑、争论,也都是因为不知道神的旨意有哪些内容以及区别造成的。由于篇幅所限,我只把神的旨意包括哪些内容用最简练的提纲给列出来。
神的旨意可以分为:
1.神命定的旨意:这是不能更改的旨意;
2.神喜悦的旨意:这是神最希望达到的结果;
3.神相应的旨意:神根据人对祂的表现而给予不同的结果,圣经中最有代表性的名词就是神的‘后悔’;
4.神许可的旨意:神虽然不希望这个结果,但是考虑到这个结果可以从其他方面有神可以使用的因素,于是就许可他发生。这个旨意适用的范围是神的儿女或包含神儿女在内的众人;
5.神任凭的旨意:只要这个结果不会破坏神其他的计划,神就对这个结果无视。这个旨意的适用范围仅针对不信之人;
6.神一般的旨意:神对祂的百姓提出的普遍要求,通过某些先知使徒传递,今天来说就是圣经上的话;
7.神创造的旨意:神创造天地万物时,给每样受造物定下的客观规律。比如:万有引力、遗传、新陈代谢、物质成分具备的属性……。
8.神特殊的旨意:神根据情况的特殊需要,以神迹的方式插手干预我们这个世界,是结果照祂想达到的结果发生改变。
**受孕的问题,是属于神许可的旨意或是任凭的旨意。也就是说,神是不愿意这样的,但是因着人犯罪悖逆神,神没有立刻除灭这些恶人,是要给他们悔改的机会,容许世界上暂时有罪恶发生。所以,不能笼统地将三方看为一样,要根据圣经分别来看。对施暴者,上帝是恨恶的,施暴方按着上帝的律法是死罪,将来也会对他们有公义的审判。对受害方,上帝是怜悯的,怜悯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既然我们还生活在这个世界里,我们就同时要受到万物自身的客观规律的限制。**与卵子结合就会受孕,这是客观规律。若非神根据特殊需要而要施行祂特殊的旨意的话,那么上帝为万物定下的规律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不然的话,这个世界就会变得混乱不堪,连科学研究也无法进行了,连孩子上学也变得没有必要了,真的会天下大乱。神特殊的旨意不是经常有的。最后是这个受孕的胎儿,他什么也不知道,是完全被动的出现。
圣经中对于如何惩治**的施暴方有清楚的吩咐:1.如果受害人是**,【申22:28-29】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2.对已婚或已经定亲的女子,在城里,如果女方没有喊叫,奸夫**一并治死;【申22:23-24】若有**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3.在城外,因无人听见施救,施暴方治死,女方无罪。【申22:25-27】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但是,圣经说到这儿就停止了,没有继续说如果女子因此而怀孕了,我们该怎么对待这个胎儿。所以,对于这样非正常形成的胎儿是否允许堕胎。我也没有在圣经中找到清楚、确定的依据。所以,我不站任何立场。但是,我愿意根据圣经做一些间接的分析解释:
历来就有一种观点是坚决拒绝一切情况的堕胎,象文章开首处这条新闻中的那位穆尔多克先生也应该就属于持这种观点的人。持这种观点的人,他们最有力的依据就是圣经中清楚的说过‘不可杀人,杀人者就是死罪’。他们认为未出生的胎儿就已经是人了,所以,应该适用这条诫命。但是,这些人可能忽略了其他一些不常用的经文。那就是杀死胎儿与杀死出生之后的人,圣经对他们的定罪是不一样的。杀死出生之后的人很清楚就是死罪(无意杀人、正义战争、法律审判除外),但是杀死胎儿的却不是死罪,而是赔偿。【出21: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可以想象,这些因女性受**而非正常产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将会面临许许多多的问题。对母亲来说,看着这个孩子将永远是撕扯着屈辱的伤疤。对这个孩子来说,也同样会面临来自其他人的侮辱和排斥和种种压力。还有,女子原本的丈夫面对自己的妻子却怀孕、生产**犯的孩子,他会怎么样对待妻子、对待这孩子?
刚才我列出的申命记的那几处经文,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问题,好像是上帝犯糊涂了?那就是:**妇女‘不上算’,因为会被严厉的处死。而****就比较‘划算’了,因为不但不会被打死,反而还可以娶这个女孩。我们仔细想一想,上帝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其实,上帝是非常憎恶**这一类罪行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从大量圣经都能看出来。上帝这种看似奇怪的吩咐,只是为了尽量保护受害方以及因此而可能生育的子女。****的,不打死恶人是为了给受害方遮羞、给孩子稍好一点成长的环境。**妇女的,就可以打死这个恶人。那就是因为这些从保护角度的考虑应该是不需要了。所以,对这样产生的胎儿是否允许堕胎,我想我们可以有一些合理地分析结论。当然,既然圣经没有明说,我们也只能是做一些合理性的分析而已。堕胎到底可以不可以?我本人认为应该允许视情况而定。原则上我是倾向于——不可以!但是,既然圣经没有清楚说明,我们也就不能绝对地说必须怎样怎样。对于穆尔多克的这种对上帝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的态度,我是非常支持的。当今美国太缺少这样的人了。我本人几乎也是反对一切原因的堕胎,只是仅仅在**导致怀孕的问题上,我认为可以有特例,当然也不是只要是**导致的怀孕就必须要堕胎,而是应该视具体情况允许这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