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奉献是伦理。伦理要建立在神学上(神学要建立在圣经上)。1-5条是基础;基础看似无关,其实更重要。
1.神自给自足,不需任何东西,包括不需要人、不需要人的奉献、不需要人的十一奉献(诗50:7-14)。神定规奉献,是为人好(所有律法皆然,申6:24)。
2.“奉献”任何东西的理由,是因为本来就是神的,是他造、他管、他救赎的:“万有都是本于他”(罗11:36);出19:5;伯41:11;诗50:12,“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
3.献心、献人、重于献钱。罗12:1,“将身体献上…是理所当然的”;路21:3,“寡妇所投的比众人还多”;代上29:14,“我算甚么,我的民算甚么,竟能如此乐意奉献。因为万物都从你而来,我们把从你而得的献给你”。
4.建立在这样的神学上,奉献就是感恩而自由的,没有什么十一:“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林后9:7)。新约中,提到十一,除了希伯来书是中性的陈述历史外(7:2-9),都是负面的责备(路11:42;18:12)。
5.但是,不论新旧约,神的儿女都是罪人,罪人就需要律法的约束与规范。所以,我们在金钱的奉献上(其它奉献,如献时间,原则亦同),按着我们对圣经的理解,对教会规定的顺服而行,是很好的。但方向是成熟,能越来越自律,而不是越来越他律:来8:10,“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他们不用各人教导自己的乡邻,和自己的弟兄。”加4:3,“我们为孩童的时候,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及至时候满足…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怎么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情愿再给他作奴仆呢。”
华人基督徒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他律(律法主义)的情形严重,不好。按着律法的规定来爱主信主(包括十一奉献),虽然始终有必要--因为我们始终是幼稚的孩童,需要律法做我们训蒙的师傅(加3:24),但我们应当迈向成熟。
6.操练十一奉献,指导人要宽猛并济:猛,是勉励人舍己,不体贴肉体;宽,是要体恤初学者的软弱。用戴德生、慕勒这些动人的例子要人“尊主为大、信主信实、先献再说,主必供应”可能很好,也可能是把难担的担子给人,或是给人“奉献最上算,神立刻加倍还你”的成功神学思想。
7.现在的信徒奉献应远远超过十一。一般人的生活都不够简朴,休息都不足,工作和开销都太多。
8.十一是指“净”(net),还是“毛”(gross)?十一是不是一定要在本教会?对人(不一定是基督徒)爱心帮助,是在十一外吗?这些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不要太死板。尊重教会规定是好的。
【作者简介】康来昌是中华基督教长老会信友堂牧师,1948年父母来台,1949年出生在台湾,在台北和平基督长老教会过了快乐的童年。毕业于师大附中与文化大学,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美国范德堡(Vanderbilt)大学基督教伦理学博士。1990-1996年在台湾中华福音神学院当任教务主任。从1996年起就在台北信友堂牧会。